賣家強賣怎么投訴?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賣家通過威脅、強迫等手段強行出賣商品的,是屬于違法犯罪的行為,買方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強迫交易行為的特點形式
1、經營者濫用獨占地位,進行強迫交易。該類強迫交易的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利用其獨占地位,強迫消費者購買其商品或者接受其服務的行為。
2、濫用行政權力,進行強迫交易。該類強迫交易的行為,是指政府或其他屬職能部門濫用職權,強行千預消費交易,強迫消費者購買某一經營的某種商品或接受某種服務的行為。
3、經營者通過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進行強迫交易。所謂“搭售”,是指經營者在出售優質名牌、暢銷商品寸強行搭配出售消費者所不需要的劣質滯銷的產品的行為,是指消費者在購買某一個商品時經營者強行要求同時購買其他商品的行為。“附加不合理條件”,是指在消費交易過程中,經營者向消費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為交易成立的條件。
4、經營者利用郵購,預售、分期付款、上門推銷的方式,進行強迫交易的。通過該類方式進行消費交易的過程中,消費者獲取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的渠道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消費者通常很難對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或者服務及其交易條件等進行較為直接全面的比較,從而使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有些經營者正是利用這類交交易方式中存在的局限性,向消費者強行推銷假冒偽劣的商品或者價高質次的服務。
5、經營者以其他方式,進行強迫交易。如因消費者在挑選商品后表示不購買該商品而受到經營者的辱罵、毆打,并強行要求消費者購買該商品的行為。一些旅館、飯店在火車站、碼頭設置服務點,不等旅客問清情況就連拖帶推地弄到旅館,強迫其支付高房價,接受劣質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