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受案范圍有哪些?
1、只有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由于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人格、名譽、精神或者其他物質關系方面損害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已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在刑事訴訟進行完畢,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確定之后,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因被告人對被害人的
侮辱、誹謗行為而遭受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
2、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損失中,一是應將非直接遭受的損失,排除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之外(如被害人因傷害住院治療時,在醫治其他與傷害無關的病癥上的費用等),二
是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損失中,既包括已經受到的損失,也包括以后必然遭受跌損失(如在傷害案件中,被害人因傷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減少的費用),但這種損失應當是必然的
、可期的、合理的,其具體的賠償范圍應根據民事實體法的有關規定來確定。
3、只有因人身權受到犯罪侵犯或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遭受物質損失,被告人并沒有因此占有或者獲取被害人財物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殺人、傷害、故意損壞財物
等)。對雖因犯罪行為遭受了物質損失,但是由于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的財產而造成損失的案件(如搶劫、盜竊等),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只能按照刑法第六十
四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過追繳贓物,責令退賠解決。贓款、贓物尚在的,應一律追繳,已被用掉或毀壞的,應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贓的情況,人民
法院可以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和退贓后,仍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刑事附帶民事受害人可否上訴?
法律主觀:
3、對國家支持公訴的輕傷害案件,依據《刑法》第234條之規定對被告應當判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管制。對于附帶民事部分和輕微傷一樣可以適用調解,如調解不成 附
帶民事訴訟 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4、對于沒有向公安機關控告的
輕傷害案件,受害者需及時向沒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取得書面證據,必要時證人應出庭作證。受害人要保存好傷害后的物證(含照片、診斷證明、出住院單據、車旅費票證等)以備向法
院提起附帶民事自訴時之用。并申請有關司法部門委托鑒定機構對傷害情況進行鑒定,即取得輕傷害《法醫鑒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 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
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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