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術轉讓合同有效期限怎么填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出讓方將一定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移轉受讓方,而受讓方須支付約定價金或使用費的協議。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等多種。受讓人的主要義務包括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使用技術、按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承擔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在技術轉讓合同中,合同的有效期限就是轉讓技術的使用期限。這個期限法律并沒有限制,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意思自治自己確定,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了。
二、技術轉讓合同的特征
技術轉讓合同的主要特征包括:其標的是某種無體財產,包括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和其他技術成果;它是轉讓技術成果財產權,特別是‘使用權的合同,出讓方在轉讓其技術后往往并不喪失其技術成果所有權。其主要合同內容包括:鑒于條款、定義條款、轉讓方式、權利范圍、合同區域、轉讓費用、擔保條款、技術改進與回饋、保密條款、合同期限等。技術轉讓合同制度源自19世紀末各國間通行的商業慣例,隨著現代技術貿易的發展,這一制度為各國法所確認,中國的有關法規也對其作了規定。
三、技術轉讓合同的主要條款
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方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一般來說,技術轉讓合同可以就下列幾個方面的使用范圍作出約定:使用權限的限制: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或者技術秘密的使用權限。專利與技術秘密的使用權限以讓與方是否可以再詳談的地域范圍內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為標準,分為普通許可、排他許可和獨占許可。使用期限的限制: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或者技術秘密的使用期限。合同未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讓方實施專利或使用技術秘密不受期限限制。但合同約定的專利實施許可的期限不能超過整個專利權期限。使用地區限制:技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實施專利技術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地區,并可同時約定與實施專利技術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相聯系的產品制造、使用和銷售地區。如果合同沒有此方面的約定,則視為受讓方享有授予該專利的國家或地區的任何地域內實施專利技術,以及在世界上任何地域內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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