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布《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相比現行的、2004年8月20日頒布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34號令”),征求意見稿中將網絡劇片以及網絡視聽節目納入管理范圍,并對劇、節目主創的標準做出規定,同時還增加了合理片酬分配以及禁止虛假宣傳等內容。
【資料圖】
網絡視聽內容納入規定
現行“34號令”適用范疇為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專題、專欄、綜藝、動畫片、廣播劇、電視劇等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和節目版權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動的行為。征求意見稿將網絡視聽內容納入規定:從事新聞節目、綜藝節目、紀錄片、廣播劇、電視動畫片、電視劇、網絡劇片等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以下稱“節目”)的制作、發行等制作經營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經紀等活動。
“34號令”對于不同類型的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的有效期有著不同的規定:《電視劇制作許可證(乙種)》僅限于該證所標明的劇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過180日。特殊情況下經發證機關批準后,可適當延期?!峨娨晞≈谱髟S可證(甲種)》有效期限為兩年,有效期屆滿前,對持證機構制作的所有電視劇均有效。此外,《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
征求意見稿將以上資質有效期進行統一,第十四條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和《電視劇制作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同時,征求意見稿規定,“經紀機構組織演員、嘉賓、網絡主播等從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組織他人從事網絡視聽節目上載活動的,應當申請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p>
細化新聞節目含義
“34號令”規定,廣播電視時政新聞及同類專題、專欄等節目只能由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其他已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不得制作時政新聞及同類專題、專欄等廣播電視節目。
征求意見稿將新聞節目進一步細化為通過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播放的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報道、訪談、評論類節目等,這些節目只能由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
征求意見稿還增設了對節目主創的規定。第十九條指出,“從事節目制作經營活動的機構選擇導演、編劇、演員、嘉賓、播音員、主持人、網絡主播等主創人員,應當堅持把政治素養、道德品行、藝術水準、社會評價作為選用標準;選擇演員、嘉賓等人員,還應當與其節目題材、角色形象相符合。”
新增片酬管理等內容
征求意見稿增加了有關片酬管理規定,禁止開展收視率點擊率等方面的虛假宣傳等。
對于片酬,征求意見稿指出應該“合理確定節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創人員片酬額度,著力提高節目質量,形成主創人員片酬與節目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掛鉤的片酬結構體系。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將節目制作成本配置、主創人員選用及片酬情況等作為節目評比推優和資金扶持等工作的重要衡量標準?!?/p>
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對于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處理也作出了規定,“節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創人員片酬額度明顯不合理、可能影響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對該節目及相關制作主體的內容質量、從業資質等事項進行重點監管。”
征求意見稿指出,從事節目制作經營活動、經紀活動的機構、個人向社會公眾、其他從業主體提供的節目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對節目的內容主題、制作成本、收視率點擊率等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欺騙、誤導社會公眾、其他從業主體,擾亂正常行業秩序。(記者祖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