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離婚流程有哪些?
1、當事人自愿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2、申請。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于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3、審查和發證。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一個月內發給離婚證,并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
4、補救方式。
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的方式是什么?
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的方式:夫妻雙方親自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即可領取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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