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身為什么是侵犯人身自由權?
法律分析:搜身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和名譽權。因為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是指公民的身體有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經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權利;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現出來的社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而隱私權則是個人私生活的秘密權,是指公民希望隱瞞的不危害社會的個人私事,未經本人允許不得將其公開的權利。搜身只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和侵犯公民的名譽權。當然,除非在強行非法搜身的過程中發現你有某些生理缺陷等屬于個人隱私情況,而將其公開了,就附帶有侵犯隱私權。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
《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搜身侵犯的是什么權?
搜查侵犯了人身自由權。
《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