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如何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
刑事案件中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主要有:
1.對鑒定主體的審查與質證;
2.對鑒定材料的審查與質證;
3.對鑒定過程的審查與質證;
4.對鑒定意見文書形式要件的審查與質證;
5.對鑒定意見關聯性的審查與質證;
6.鑒定意見告知程序的審查與質證。
刑事案件中哪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刑事案件中有以下情形的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1.鑒定機構沒有鑒定資格,或者業務范圍不相符的;
2.鑒定人沒有鑒定資質或者沒有回避的;
3.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不相符的;
4.程序不合法的、文書不規范的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
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或者鑒定事項超出該鑒定機構業務范圍、技術條件的;
(二)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
(三)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四)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
(五)鑒定程序違反規定的;
(六)鑒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的;
(七)鑒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
(八)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沒有關聯的;
(九)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