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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原審被告李某某存在偽造授權委托書的行為,該行為嚴重擾亂司法秩序,南陽中院依法予以懲戒。
在鄭某某訴李某某、馬某某民間借貸案一審時,李某某在未征得其前夫馬某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代替馬某某在授權委托書中簽字,而代理人陶某某在未核實授權委托書中馬某某簽名是否系其本人所簽的情況下,就使用該虛假的授權委托書代理馬某某參與一審訴訟。一審判決后,馬某某提起上訴,稱自己并未委托他人參加訴訟,承辦法官對代理人陶某某進行詢問,陶某某認可授權委托書中馬某某的簽名系李某某所簽。
事發后,代理人陶某某主動承認錯誤,法院酌情分別對李某某、陶某某給予罰款5000元的處罰。
法官提醒:授權委托書是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使權利的憑證,代理人一定要認真核實授權委托書中委托人的簽名是否是其本人所簽,如果向法院提交偽造的他人授權委托書,就會剝奪他人的訴訟權利,必然會導致案件審理存在程序問題,這樣就極大地浪費司法資源,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訴累。因此,無論是委托人還是代理人,都應確保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否則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供稿:周罡)
關鍵詞: 南陽市中院 冒名簽字偽造授權委托書